就我个人的理解,西方法律体系中有且只有执法队伍才有执法权.公民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有公民逮捕的例外,但是通常指的是严重犯罪.涉及公民逮捕的问题很复杂,常常是进行公民逮捕的实施人陷入官司,有时还不仅仅是民事官司,可能是刑事官司.是因为进行公民逮捕的人常常发生破坏财产,人身伤害,非法拘禁,抓错人一类的错误.
具体到杜博士的案例,我觉得杜博士是不能够以公共利益受损而损毁他人私人财产的.这好比你在路上开车,看到别人开快车,你追了上去把它截停.
本来走廊没有装铁门,但是你的邻居在未经你许可的情况下,不管什么原因,也许是安全,也许其他,装了大门,每天定时于早7点到晚8点开放,剩余时间关闭。而你要上夜班,晚上必须出门,早上4点才能回来。而你的邻居拒绝你拆除铁门的要求,又不给你钥匙,某一天你在晚10点后回家,无法进门,邻居也不给你开门,那么你破坏铁门,属于法律上的“自力救济”。这时,你不承担破坏铁门的法律责任。
如果一个人仅仅是开快车,没有伤害到我的利益,我代警察执法自然不妥。但如果一个人撞了我的车然后逃之夭夭,我自然有权去追。本案中海龟剪的不是与其利益无关的铁链,而是阻止其正当使用公共停车位的铁链。而铁链本身已不是普通的私人财产,而是用于侵犯他人利益的手段。这里真正的争议财产是停车位,而不是铁链。再举那个冰箱的例子,假如A家用一根铁链把公共冰箱往自己家拖,邻居自然有权阻止A这样做,而且剪掉铁链的作法也是合情合理的。
邻居只安装了一个铁门,恰好装铁门这个走廊距离你家比较近,
你还可以回家,只是不能走比较近的走廊.你下夜班回家,就把铁门破坏了,还属于自力救济么?
剪掉铁链就没有那么合情合理.我觉得有争议的是铁链和剪掉铁链的方式,而不是停车位.
我并没有说,剪掉铁链不是一个方式,我只是说这个做法有很大的争议性,正当性也有点缺乏,不是博士太太所说的那么理直气壮.
公民可以做的應該是報警。公民不能自己執法,就是防止社會變成叢林,誰拳頭硬誰勝利,那就亂套了。
當然如果犯罪實施對他人生命造成損害,見死不救也是有罪。這裡的分界綫是是不是有人生命受到危害了。
侵佔公共車位肯定不對,但是私自執法也不對,倆刁民,全上來都下去,各打一百板!
那麽被別人用鐵鏈攔住了就是侵犯他的個人權利,他可以叫警察,把站位的車拖走,但是公共車位被佔如果沒有特別規定,誰也沒有轍。這邊經常有人佔用路旁的停車位停放廣告車,電視上也批判過這種行爲,如果路上沒有停車時間限制,誰也拿他沒轍。
那么一个走廊不通,另一个走廊通,那么我不相信破坏铁门比走另个更容易;如果另一走廊被第三户占用,那么等于不通,也就与你给的前提不符,只好舍去此假设。